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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遺囑執行人說了算?

當你受託於被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必須依照遺囑內容處分該遺產。若遺囑沒有明確指明被繼承人部分財產如何處分時,遺囑執行人不得逾越權限,擅自處分該遺產。

文/趙坤麟

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時,一定要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利將來往生後,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可依照遺囑內容處分遺產,其職務有編製遺產清冊、管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執行遺囑上必要的行為,以及排除繼承人的妨害。若遺囑沒有明確指明被繼承人部分財產如何處分時,遺囑執行人不得逾越權限, 擅自處分該遺產。

被繼承人的遺產通常分為現金和不動產,其中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遺囑執行者在依照遺囑內容處分該不動產前,必須先向地政機關申辦管理者變更登記,經審查無誤後,地政機關只在該不動產地籍謄本加註管理者為遺囑執行人,並不會因申請遺囑管理人的登記就另製所有權狀給他,以避免遺囑執行人憑著持有權狀而擴大權限。遺囑執行人取得不動產的管理者登記後,才能根據遺囑內容,分配不動產給其他繼承者。

以下我將分享三則實際案例,告訴讀者被繼承人立遺囑應注意事項以及遺囑執行人的權限。

一名蕭先生(化名)來電,他說自己被好友口頭受託為遺囑執行人,當好友往生後他就向繼承人們表明自己是遺囑執行人,但口說無憑,沒有紙本依據,繼承人都不表認同,只好依法擇期尋求開親屬會議,並希望選定他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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