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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不肖子女,父母可剝奪繼承權!

坊間時有所聞不肖子女為了爭家產,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拳打腳踢。根據《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第五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事情,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文/趙坤麟

我常常受託辦理遺產與繼承登記的案件,看盡子女對父母之間的情感,有溫馨的、有不捨的,也有怨懟的。

坊間常見最會讀書的子女較受到父母寵愛,他們省吃儉用的就是為了能讓子女出國留學,子女在海外學成業就後,也不見能讓父母省吃儉用。初期可能會寄幾百美金告慰父母,也讓父母持美金到處炫耀:「這是我子女寄回來孝敬我的。」假以時日寄回來的美金愈來愈少,甚至最後毫無子女的消息。

當然也有子女想盡辦法慫恿年邁父母過戶家產,然後藉機遺棄父母。或是平日對父母少有噓寒問暖,甚至父母年老也藉故工作忙碌而無暇送終,但有的為了得到一份分配的遺產或繼承登記,又見到他回來關心並參與其中。

繼承人若能體認父母養育之恩,做好子女應盡的孝道,將來子女們也會老,你如何孝敬父母,兒女都看在眼裡,將來也會以同樣方式回報你,這就是身教與言教。

將來父母離開了,其遺產繼承可依《民法》規定應繼分、特留分,或是依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遺囑,來分配遺產。

倘若遇到不肖子女,雖然有特留分的法律對於繼承人的保障,但父母是有權利不讓不肖子女繼承的。根據《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第五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事情,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但若要排除不孝子女的繼承,以及父母去世後子女對遺產繼承衍生事端,最好的方式就是「先立遺囑」,在遺囑內容中詳細指明該不肖子女的重大虐待或侮辱事蹟,並表明不得繼承的事實。該遺囑應該要辦好公證,以免口說無憑或造成子女間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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