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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與女婿 有沒有繼承權?

公婆或岳父母過世後,若自己的丈夫或太太已過世或是未取得繼承權卻意外死亡,公婆或岳父母的財產有誰可以繼承呢?媳婦與女婿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

文/趙坤麟

從事多年不動產經驗的我,常常遇到民眾對於遺產繼承登記的種種問題。所幸臺灣法令極為嚴謹,沒有繼承權利的人若想透過偽造戶籍資料取得繼承權,比登天還難,因為地政機關與戶政單位有連線系統,會核對繼承之間的關係,經查獲不實,會被當作偽造文書移送法辦吃上官司!

在遺產繼承登記的問題之中,大多數的民眾會對於「媳婦和女婿是否有繼承權?」感到困惑。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規範,有權利繼承順序的人,媳婦與女婿都不包含其內;但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媳婦與女婿卻有繼承權利。

首先,民眾要先了解民法第一一四○條「代位繼承」的觀念。在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孫子女、曾孫子等,若被繼承人有子女則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或子女死亡者則由孫子女代位繼承,無孫子女則由曾孫女代位繼承。簡單來說,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已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代位繼承」,並且採取應繼分。根據法令,目前代位繼承只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可以取得繼承權。而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姐妹」,他們的子女是無法取得代位繼承的權力。

例如:李丙(第一順序繼承人)比父親甲先死,當其父親甲亡故發生時,繼承應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丁、戊與己三人可以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在代位繼承裡,李丙的配偶(即媳婦)是沒有繼承權利分到財產的(見代位繼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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