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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不可忽略非婚生子女

主導繼承的親人,凡事先懂得為其他繼承人著想,而不是只為自己。上一代的事情身為子女實在不便置喙,如果你是非婚生子女又會期望如何處理?應該將心比心,正視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文/趙坤麟

我曾在臺北市國稅局當志工為民眾服務時,遇到一位大哥氣呼呼拿著法院要他出庭的通知單,理直氣壯地數落爸爸生前在外面與一名女子所生的兩名子女,而他的媽媽更是氣不過,先生在外面與人偷生的子女還敢參與遺產繼承的分配。於是,我稍微檢視法院通知出庭前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所寄的存證信函,大致情況已了然於胸。

因被繼承人過世婚生子女辦理繼承時,該大哥為便宜行事卻忽略爸爸在外面的兩名非婚生子女,就直接捨棄他們的權益而逕自辦理繼承登記,自以為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繼承遺產,媽媽為此還慶幸兩名私生子女不能繼承先生的遺產。

該大哥大言不慚表示,辦理繼承時從父親戶籍資料上並沒有這兩名子女的戶籍登記,自認有做到該查證的義務,在戶籍查無資料,自然可以將父親繼承系統表上省略這兩名非婚生子女。通常非婚生子女若沒經過生父的認領,確實不易在戶籍謄本上能查出他們的記載,但非婚生子女並非因此就喪失繼承權,在生母的戶籍謄本上或許尚有記載生父的註記。更何況該大哥還表示家人們都知道有這兩位同父異母的弟妹,以及曾經相互來往。明知道有這兩位弟妹,但為何辦理繼承時不知會他們呢?該大哥應主動請他們提供戶籍謄本及相關文件,共同辦理遺產繼承事宜,不能因為自己的利益就便宜行事,捨棄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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