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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遺產繼承權益

當摯親過世後,亡者的遺產分配往往變成家族失和的原因;無論是預立遺囑或是具備繼承資格者,都應了解《民法》對遺產的規範,預先準備和了解,可降低不必要的紛爭,讓往生者真正得到安息。

文/趙坤麟

一般來說,繼承人在繼承權益開始時必須是生者,若已死亡,就沒有繼承的資格,就是所謂法律上的「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者,例如空難雙亡的夫妻,雖互相不發生繼承,但遺族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主張後死者(可由繼承人推定死亡之先後),其繼承人或許會擔心要被扣兩次遺產稅,但稽徵機關一般來說會尊重個案狀況,對推定後死者仍可主張配偶及其他扣除額,不致不通情理的。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所以並不屬繼承順序所規範。」以下則是繼承人之優先順序。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被繼承人之子女)
這當中包括被繼承人尚未出生的胎兒。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例如往生者的子女與孫子女,都算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子女與父母親等較近(一親等),依法就應由親等較近之子女繼承,孫子女輩(二親等)就沒有繼承的權利。除非子女輩全體拋棄權益,就可以由隔代之孫子女繼承;或是往生者的子女也亡故,才能讓孫子女代位繼承;這是遺產節稅規劃的目的。另外,養子女雖非血親,在法律上是擬制血親,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們的權利與婚生子相同,所以養子女也是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有繼承權。

第二順序:父母
公婆或岳父母並不得為媳婦或女婿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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