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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應分責,勿留怨懟度晚生

行之已久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事關夫妻仳離,或其中一人亡故後的負債、資產分配,然而多數人不了解元配擁有剩餘財產的「專屬權」之重要性,讓本篇為您剖析這重要的法律概念!

文/趙坤麟

由於現代人理財、投資多元化,因此夫妻財務結構較為複雜,為求保障公民權益,《民法》早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訂立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因政府擔心遺產稅短收,而未能立即施行。日後經我義奮填膺建言、多次力爭,財政部終於一九九七年函釋獲准施行;當時還榮獲《經濟日報》頭條新聞報導。而生存配偶(夫妻未亡之一方)主張行使時,需要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政府才可受理。但各位都曉得,大企業家很多有小老婆(俗稱細姨),當然她的小孩都不會同意元配取得「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導致元配必須訴諸司法。其實該法條是為了保障法定配偶照顧家庭的辛勞,讓先生無後顧之憂、擘畫事業;加上該條款又是元配的「專屬權」;因此為避免家庭紛爭於法庭糾纏不清,我又多次向政府建言,希望元配在行使此權益時,不需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政府果然於二○○五年取消此但書。當時前任知名企業董事長元配與細姨之子女訴訟中,也援引此函釋適時自法院撤銷訴訟,除了讓元配獲得剩餘財產分配的「專屬權」之外,同時也平息了一件家庭糾紛!

但二○○七年五月,立法院卻再次針對此條文修法,竟然把條文中「夫妻間之剩餘財產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予以刪除,使得本條文之財產權不再具專屬性質。政府修法的理由僅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卻漠視本條文當初立法的原意在保障對家庭辛苦付出的配偶。修法後又遷動《民法》第二四二條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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