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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安心身後事,遺產不扣稅

文/趙坤麟

生前頻繁提領現金是否可降低贈與稅或遺產稅?

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多年,我時常見到有些納稅義務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留大額銀行存款而不知所措,尤其擔心未來恐被課巨額遺產稅。有次曾接到一位民眾急切造訪,因父親剛過世,遺留下不少財產,其中光是銀行存款就近四千多萬元,因擔心等到父親登記死亡後恐會被課不少遺產稅,於是這位民眾每天頻繁提領,每次以最高現金額度四十九萬元,以規避因提領逾五十萬元得留下身分證之紀錄,並洋洋得意,自以為做得天衣無縫。

然而,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在銀行存款至死亡日之餘額即屬遺產範圍,如有生前提領巨額存款,繼承人自應合理交待,否則雖被提領仍數遺產。另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之贈與,果有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親屬:即被繼承人的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第一一四○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都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前面提到的那位民眾因擔心會被課遺產稅,於是在被繼承人生前每天都提領四十九萬現金,總計已逾兩千兩百五十萬元之多,令人嘆為觀止。而他所誤解的部分,正是許多繼承人常犯的錯誤。

自以為銀行存款可因提領,而能大幅降低存款餘額以申報遺產稅,這也是坊間常犯的錯誤。

我時常提醒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不是不能提領,只要在尚未向戶政機關申報被繼承人之死亡登記,或雖已申報除戶登記,但銀行尚不知存款人已亡故者,銀行都能讓繼承人依需要提領,以便支付或因應喪葬等相關費用,但所提領數額仍屬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於生前自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所提領之費用,繼承人能合理交待用途或去處,否則國稅局仍可毫無疑義即逕為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即使繼承人能有一番似是而非的說詞辯解,那也只是行使納稅義務人的自述權利,並無實質效果。倘若納稅義務人對於遺產稅的畫分再有疑義,可循行政途徑救濟,但一般來說,成功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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