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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同債一起 不動產登記在太太名下,是否就能高枕無憂?

文/趙坤麟

俗話說:談錢傷感情,若財務問題發生在婚姻關係中,狀況就更加讓人心亂如麻。當丈夫積欠銀行債務時,儘管自身並無不動產,或已轉移到妻子名下,為何銀行還是可以強制執行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這個問題,一直讓坊間許多納稅義務人百思不得其解。

【案例一】王先生雖積欠銀行債務,但因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再加上銀行存款屬於動產方便提領,索性提領至只剩兩位數,此做法是否真的不受法律約束?

【案例二】民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為了全國生存配偶而爭取,並力促政府應依法施行以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然而,江先生的名下已無不動產,為何銀行能夠強制執行登記在他太太名下的房子?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在過去,如果丈夫負債時,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是有可能被丈夫的債權人強制執行的。因此,為了避免此一男女不平等的情形,防止妻子的財產被強制執行,在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經政府修正公布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 九十一年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處理 )

簡言之,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後屆滿一年,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即歸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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