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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遺囑別忘了指定執行人

銀髮長輩預立遺囑,務必在所有繼承事項交代完備後,

親自指定靠得住且具公信力的遺囑執行人,以確保忠誠執行您的遺囑內容,

避免繼承人心生嫌隙,引發不必要爭議糾紛,徒留遺憾。

文/趙坤麟

根據《民法》繼承編,有關遺囑法律要件的部分,遺囑是要式行為,不依法律規定辦理是無效的。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5種。無論以上述哪一種方式,做為您將來的遺囑,務必要在遺囑中特別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未來您的遺囑內容會被忠實執行,不會出絲毫差錯,避免因為「群龍無首」而引發繼承人之間爭議。

避免遺產糾紛 親自指定靠得住的執行人

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如經他人指定者,應通知繼承人誰為指定之人。未成年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如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如立遺囑人認為繼承人中有適宜之人,亦不排除可指定為遺囑執行人,因不違反限制不得為遺囑執行人之規定,也尊重立遺囑人之意願。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所以,立遺囑人立遺囑時若能親自指定執行人,既符合自己意願,又可省去繼承人之間的爭執、猜忌與疑慮,才是上上策。

一般來說,我擔任遺囑執行人,大多是受熟識客戶所託,且對方也了解我執行公正的處事風格。我的出發點是一定要家庭和樂,希望繼承人能對往生者感恩;如家庭複雜,嫌隙就多,或恩怨極深、不懂感恩者,我未必受託,寧缺勿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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