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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守住老本:不要隨便簽發本票

文/陳佑寰律師

老人,特別是一輩子下來累積不少老本的老人,容易成為詐騙集團或是有心人士獵殺的肥羊,常見的手法就是讓人簽下本票,然後再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被害人的財產,導致被害人的老本莫名其妙就被掏空。又或是被害人死後,後代繼承財產卻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才知道原來父母生前簽下本票,陷入父債子還的困境。

為何老人容易成為目標?

很多有錢的上流老人在年輕時意氣風發,頭腦清楚,賺錢有術,乃累積了不少積蓄與財產,可作為年老時的老本還可留下豐厚的遺產給子女。然而台灣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老人若是一時不慎或是感嘆心事誰人知,則容易被假好意的外人盯上。子女應保護父母提高警覺,或是預防性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若父母還不符合宣告保護資格,亦應注意社會上常見的騙財手法,以免吃虧上當,悔不當初。例如詐騙集團利用推銷商品或是提供贈品之際,勸誘被害人在看來普通的文件上簽名,卻趁機夾帶空白本票以取得簽名,或是偽造簽名,再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對被害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事後被害人看到自己的房子被查封或存款遭扣押,才驚覺大事不妙,但也搞不清楚到底有沒有欠過誰的債。

什麼是本票?

讓老人簽發本票是實務常見用來掏空老人老本的手法。本票是票據的一種,由發票人於載明「本票」的一張條狀紙上在發票人處簽名,並填載一定金額與發票日期,表明無條件擔任支付所載金額等制式要件,即有效成立。本票的好處是:

(一)成立債權容易:只要滿足前述要件即成立本票債權,省去寫契約之煩。

(二)取得執行名義迅速又便宜:債權人要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民事勝訴判決,但需要歷經數審程序,實在是勞民傷財又耗時。然而本票債權人提出本票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該裁定即為執行名義,由於法院只是形式審查,因此准許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可以在幾周內迅速取得,且裁判費很低,依票面金額分級計算,在新台幣5千元以下,比起提民事訴訟所需繳的裁判費相對低廉。

(三)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先提出擔保金:一般的債權在判決確定前如要提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常需透過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但須繳納執行金額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惟如果是本票債權,不僅取得准許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容易,且聲請執行時前不用再提出擔保金,可節省債權人的財務負擔。

被害人如何因應?

一旦成為本票發票人後,可能面臨債務追償的情事。古云:「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父母及其子女應妥善因應有心人士挾本票而攻擊,可視情況採取以下因應方式:

(一)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提訴+聲請停止執行:

若收到法院准許本票執行的裁定,除依法提出抗告之外,亦應經仔細回憶檢視確認自己未曾簽立系爭本票,尚可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變造而於法院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提訴之後,另須儘速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不用提供擔保),以免其財產遭查封拍賣。惟若以其他事由提訴主張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則需提供擔保始得獲執行法院核准停止執行(參見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

若被害人先前忽視法院准許本票執行的裁定,等到收到法院對其財產如不動產或銀行帳戶之執行命令後才驚覺事情大條了,這時應儘速向法院申請閱卷查悉系爭本票為何,並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本票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執行程序(參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於該異議之訴,可一併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及禁止對方執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較能建構周全的防護網,以免對方另闢戰場。提訴之後,另須儘速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須提供擔保),以免其財產遭查封拍賣(參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關於本票製作的瑕疵,可能有以下類型,得依具體個案狀況主張:

(一)本票遭偽造或變造,則本票債權不成立。

(二)受到詐欺或脅迫而簽發本票,可依法撤銷意思表示,並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若來不及撤銷,另可以對方涉嫌詐欺或脅迫而對之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乃據此主張抵銷本票債權。

(三)簽發本票欠缺原因關係如借款、買賣或其他債務,故本票債權不存在。或是簽發本票是供擔保之用,但應負責之條件尚未發生。惟此僅能對直接之債權人主張,如本票已轉讓給善意之第三人,原則上不能對抗之。

(四)本票債權之行使已罹於3年時效,故請求權消滅。

(五)提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若被害人長期忽視或不知他人已利用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等到自己的財產已被拍賣或移轉給他人後,才後知後覺,而如本票債權確有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被害人還是可以對本票債權人提起不當得利返還的民事訴訟,主張其獲得本票受償之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而應返還所得價金利益(參見民法第179條)。

(六)提刑事告訴:

以上是透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但常常緩不濟急,或對加害人來說不痛不癢。被害人另可視事實狀態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控訴加害人有偽造文書、詐欺、恐嚇等罪名。在刑事追訴過程中,也可一併進行和解協商,以取回本票或受害款項。

子女如何因應?

父母年紀大了遇到法律糾紛常會六神無主,驚慌失措,若父母已過世,留下遺產也會留下債務,子女可視情況為如下之因應作為:

(一)子女於父母在世時,可協助其整理案情及委任律師處理案件。

(二)如父母本人進行訴訟有困難,子女視情況得以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受監護宣告)或特別代理人之身分為父母主張權利。

(三)惟如父母已過世之後,子女才被債權人追償,子女因繼承父母債務可依前述老人因應方式為對策。

(四)就繼承案件,子女尚得考慮以下因應措施:

(1)對於父母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2項)。

(2)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參見民法第1174 條)。

守住家財守護幸福

有錢的老人是有心人士眼裡的肥羊,常見利用本票為犯案工具來吃掉老人的老本,此外實務上也有濫用不動產抵押權設定、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製造假借據或假債權等方式。上流老人也可能遇人不淑而淪落到晚景淒涼的地步。老人辛苦大半輩子賺取財產,無非就是希望讓自己到老時可安享天年,還能留下遺產給子女。若是因一時不慎,遭到利誘、詐騙、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被他人侵奪老本,甚至整碗拿去,落得一貧如洗兩手空空,那真讓人不勝唏噓。因此,父母與子女皆須特別留意,守護家人也要守住家財,幸福才不會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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