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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熟齡第三人生,生活再加分!

贈與附條件 老後有保障

常有父母先把房子過戶給兒女,子女卻常忽略父母的苦心,

為了避免子女不肖,贈與過戶時可在契約書上加註條件,保障自己的晚年,

若是以買賣過戶,也可向法院聲明是以借名登記,訴請返還。

兒孫自有兒孫福,為人父母不必為子孫多慮,顧好自己的晚年,才有尊嚴。

趙坤麟

前些日子,報章與電視報導,有一高齡九十三歲之陳姓富商,將市價高達八千多萬元的台北市精華店面,過戶給將近七十的獨子,條件是每月兒子應給父親五萬元的生活費。

兒子將房子出租,房子出租的租金,就當成是給父親的生活費。但今年年初,這位獨子不知哪根筋不對,心想明明是自己的房子,為何要將租金白白奉送給父親?他愈想愈不是滋味,心一橫,竟然私下趕走房客,奢想今後由自己出租,就能獨自收取租金。

自終止再租後,他也就從此不再給父親五萬元,父親氣不過,憤而逕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這筆贈與。兒子的兒子,也就是陳姓富商的親孫子,身為律師卻不分青紅皂白,就兩肋插刀為自己父親出氣,因而衍生父子聯合告阿公的戲碼,法官終判准撤銷該贈與,也讓社會都知道這起家庭醜聞。

錯信不肖子女 造成痛苦晚年

一般坊間常有父母為早日規劃、安排財產,就把房子先過戶給兒女的做法。早期兒女還小,父母都能如願以償順利收取租金,然而等兒女成年後各自嫁娶,組成家庭後隨之而來的壓力龐大,容易造成子女自以為理所當然的想法,殊不知當時父母之所以分散財產,是認為將來子女會孝順,因而順理成章地將財產先分給子女,同時也是為了將來能減少稅金,才做出的節稅規劃。類似這種問題,尚層出不窮。

然而一旦子女成年或成家,當年的計劃,也趕不上現實的變化。有將老母趕出去的、有欠債使房子被拍賣,導致老人家走投無路的、也有雖同住屋簷下,卻恫嚇老人家,讓他們住得生不如死的……凡此種種,父母錯信子女,讓不肖兒女為所欲為,生活過得痛不欲生的例子,在所多有。

如果有此情事,若當時是以買賣移轉過戶,自可向法院聲明是以借名登記,訴請返還,因當時兒女都還小,豈有能力購買?目前已有很多判決應返還的判例。然而若當時是以贈與登記,如贈與契約或移轉過戶契約書,都沒有特別以但書附帶條件,註明子女受贈該不動產後,仍應孝敬父母到終老,或每月應提供多少生活費,以安養到老等。如果都沒有此類約定,一旦贈與後,要再訴請判決取回,就會有些困難。

兒孫自有兒孫福 顧好自己就是照顧兒女

前述陳姓富商,被兒子和孫子聯合提告之醜聞,雖然當時在贈與契約書上,陳姓富商已約定,贈與有附帶條件,其子每年要給他六十萬元(即每月應給五萬元),且贈與移轉登記早已完成,兒子以該房收取的租金五萬元,支付給父親已有多年。唯兒子認為該贈與是其父親一廂情願的單方行為,他以贈與契約書沒有簽名為由,執意否認有每月應給五萬元之情事,但兩者合意的法律關係,確實已行之多年的事實,仍不容否認!

孰料當律師的孫子振振有詞,向法院陳明:「雙方當初合意的法律關係,是附有負擔的贈與,祖父所主張的借名登記關係,純屬空言無據!」就因律師的直述,反更讓法官認定,當初確有成立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之事實,讓有正義感的法官當場援引這些辯詞,而據以判准應返還該不動產。

我常呼籲《熟年誌》的讀者們,兒孫自有兒孫福,老人家應先把老本顧好,實不必為子孫未雨綢繆。本案當律師的孫子本應是非明辨,雖為父親仗義直言,無可厚非,但若本案中的孫子富有正義感,應導正父親錯誤的觀念,方不辜負祖父的一番用心。孫子本可平息事端,卻加入戰火,還撿柴放火燒,父子兩代不孝的行徑,也讓法官心寒,終判決應返還,也讓社會大眾看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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