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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小心成為詐欺幫助犯

文/陳佑寰執業律師

現今社會詐欺橫行,詐騙手法花招百出,受害案件層出不窮,台灣已淪為ROC(Republic of Cheating)。老人家因身心退化且對人未有防備而更容易被騙,一方面要小心被別人騙財,另一方面也要小心被別人騙走帳戶資料而成為詐騙集團用來騙財所使用的人頭帳戶,反倒成為詐欺幫助犯,那就事情大條了!

老陳被騙記

老陳退休已十多年了,沒事就會滑手機在網路上與Line群組裡尋求溫暖並發掘新鮮事物。老陳的退休金花在生活與醫療之用已剩下不多了,他缺錢用卻不好意思跟兒子小陳開口。有一天老陳在網路上看到有兼職賺外快的廣告而用Line聯絡後,對方回說他們是體育運彩公司人員,因為經營及匯兌金額的帳戶不夠用,故須對外承租銀行帳戶,只要提供能正常使用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可,租金報酬計算方式為:1個帳戶1個月為1期,每期租金3萬元,租得越久,領得越多。老陳覺得不錯,就申請了兩個銀行帳戶,並依對方指示將相關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取貨方式寄給對方,心想這樣每個月可以有6萬元的收入,日子應該可以過得還不錯。

沒想到1個月後,老陳並沒有收到應有的報酬,反而收到警察的通知說他涉嫌幫助詐欺,要他到警察局說明。老陳緊張兮兮地跟兒子小陳訴苦,小陳陪同老陳到警局說明後才了解,原來老陳被詐騙集團利用了,他提供的2個銀行帳戶被用來作為接受被害人匯款的人頭戶,收到款項後很快就又轉出去,現在該帳戶已被凍結,卻還查不到詐騙集團的主謀,老陳因涉嫌幫助詐欺而將移送地檢署。

老陳與小陳面面相覷。小陳怪老爸缺錢為什麼不跟他說,老陳則說小陳辛苦賺錢還要養兩個孫子,不想給他添麻煩,就自己想辦法,沒想到會碰上詐騙集團!

人頭帳戶成為詐騙集團的犯案工具

詐騙集團會想方設法取得人頭帳戶,以作為詐騙時指示被害人匯款的第一站,嗣後再於ATM取款製造金流斷點,或是繼續層層轉匯至其它人頭帳戶而後消失無蹤。詐騙集團為獲取人頭帳戶而下手的對象,很多是涉世未深的年輕人或是糊塗一時的老人,共通點是為了貪圖小利而拱手交出帳戶資料。

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花招很多,除了前述租用帳戶賺外快手法之外,實務上常見以職缺徵才、貸款融資等名義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也有被親友借帳戶遭濫用或是再轉出去給詐騙集團所利用,另有偽冒他人身分代為開設帳戶者,不一而足。除了人頭帳戶之外,詐騙集團還會向他人收買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作為躲避犯罪查緝的聯絡工具,讓被害者接的電話與匯款對象的帳戶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頭,而真正的主謀則隱身於幕後猶如藏鏡人。他騙得過你,但你抓不住他!

人頭帳戶的所有者涉嫌幫助詐欺

由於人頭帳戶承接被害人所匯的被騙金額,當然會成為警方追查犯罪首當其衝的目標。即使該帳戶所有者說他並沒有共謀犯罪、該款項已被轉出、而他也是受害人等語來辯解,但司法實務上則認為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亦屬詐欺犯的幫助犯,對於犯罪具有不確定故意(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等),其主要理由如下:

1.客觀之幫助行為部分: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號判例、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因此人頭帳戶的所有者將其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真實身分不詳之他人使用,使實行詐欺之人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轉帳取款工具,則係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故構成刑法之幫助行為。

2.主觀之不確定故意部分: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身信用蒙受損害,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而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帳戶所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帳戶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暨隱藏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知悉。因此人頭帳戶的所有者如係一具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歷練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從諉為不知,是以,其將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他人時,對該蒐集帳戶之人可能以該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一節,應有所預見,卻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至少可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至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的人頭,也會面臨類似前述的犯罪指控(參見台灣高等法院 107年上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實務上對於涉嫌幫助詐欺的人頭戶的定罪率很高,除非能舉出無幫助故意的明確事證始能獲判無罪。法院審理上很多會採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通常不會開庭,對於情有可原的大都不會判很重,而會視實際情節而減輕其刑,如判有期徒刑2個月或是拘役數十日,得易科罰金,而若是能與被害人和解或是情節輕微,則多會獲得緩刑寬典。

人頭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所有人除了可能會被列為詐欺幫助犯之外,該人頭帳戶也可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按金管會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規定制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依上開管理辦法,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很多是與詐欺犯罪有關),得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者,該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此外,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也可能被銀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這是為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個人的其它帳戶繼續行騙,而由銀行在獲悉客戶之某特定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且就該客戶之其它帳戶所進行的管制動作。存款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但還是可以臨櫃提款。

家人適時伸手援助

老人家因貪圖小利而被詐騙集團騙走帳戶資料,可能衍生幫助詐欺之刑事責任,其名下帳戶也可能會遭凍結。六神無主的老人此時最需要家人適時伸手援助,而非惡言責備。家人可視具體情形協助老人下列事項:

1.所謂預防勝於治療,家人宜經常關心老人財務狀況,善盡扶養照顧之責,並提醒老人妥善保管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須注意防範詐騙集團的花招。

2.如老人說他找不到存摺、提款卡等,應儘速協助其向金融機構以電話掛失及補辦相關程序。

3.如老人提到其被他人勸誘申請及提供銀行帳戶情事,應儘速協助其向警方報案,強調自己是被害人。

4.如老人遭警方調查其因提供人頭帳戶而涉嫌幫助詐欺,應協助老人到案說明及提供有利事證以證明自己之無辜、無知及無奈,懇求司法機關能從輕發落。

5.如老人的帳戶遭到凍結,則協助老人向有關機構說明,以求早日就未涉案之金額獲得解禁。

6.協助老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辦理當事人註記,可註記:本人已成為身分偽冒案件被害人,請各金融機構加強身分確認,或是註記其他情事如:本人某帳戶成為詐騙集團利用。上開註記將有利於金融機構於進行客戶開戶審查時能藉由聯徵機制而預防人頭帳戶之發生。

總之,人頭就在自己的脖子上,千萬不要貪圖小利而提供人頭帳戶給別人使用,以免因小失大惹禍上身,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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