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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寫作:遺囑、Living Will及遺願

遺囑是遺產分配的重要依據,

而廣義的遺囑更包含對生命末期醫療方式的決定,以及給晚輩的期許與叮嚀,

究竟遺囑該怎麼寫,才能不留遺憾呢?讓執業律師陳佑寰告訴您……

文/陳佑寰

家中長者過世後,家屬辦理喪事時,同時也會寫祭文緬懷長者一生歷程,以及表達晚輩的哀悼與敬意。然而許多長者離開人世前,卻沒特別留下隻字片語或遺囑給後代子孫,倘若天上有知,應該會感到非常遺憾。

人生歷程不過就是生老病死,人老之後,終究要面對死亡。有的長者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有的飽受病魔折磨只求早日解脫,有的怕死怕得要命更把錢財顧牢牢。人死之後,雲淡風清,不管生前多有錢,身體多硬朗,其實什麼也帶不走;人死之後固然會留下錢財,可帶給子孫庇蔭,卻也可能引發爭產風波而家破人散。如果能夠重來,或許老人家會希望多留一些話叮囑晚輩,金玉良言可比金山銀山更有價值。

曾子說:「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我們從小就學習寫作,但卻很少學到該如何寫遺囑。一般提到遺囑,如果以法律的觀點來檢視,主要是針對遺產的分配,而且是於死亡時發生效力。而廣義的遺囑更包含所謂Living Will,也就是對於生命末期醫療方式的預立決定,這是在死亡之前就已發生效力,因為會直接影響到其於人生末期如何有尊嚴地活著,對長者而言更實際。此外,長者對晚輩的期許與叮嚀也是遺囑,更能彰顯長者的仁慈,讓大愛永存人間。

《民法》上的遺囑

《民法》規定的遺囑主要是針對遺產分配的規畫,其法律性質係由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受輔助宣告者,經過輔助人同意,得為遺囑。如果輔助人為法定繼承人,或是遺囑所指定受贈人,為迴避利害關係,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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