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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節稅權益睡著了 善用剩餘財產請求權

我曾為繼承人據理力爭,促使《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第17條之1有關扣除額規定,

並協助當事人節省非必要的遺產稅負擔。

由於許多配偶不了解「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主張權益,

特以本文介紹實際案例故事,期盼對讀者在遇到繼承難題時有所助益。

文/趙坤麟

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稱剩餘財產請求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這是我長期專注且也著墨最深的領域,且在98年1月21日使《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第17條之1有關扣除額規定後,讓全國繼承人都能享有應得的節稅權益。

一般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主張行使本條款,其前提大多是被繼承人遺產遠高於生存配偶財產,且自夫妻婚後財產起算,扣除雙方各自之債務,並排除因「繼承、無償取得(受贈)」或「慰撫金」後再除以2,所得金額即為生存配偶所應得。

由於剩餘財產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而非遺產,所以應自遺產總額扣除,不必被併入遺產總額被核課遺產稅,可用於節稅;但國稅局核定金額後,經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1年內不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國稅局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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