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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再玩?新冠肺炎來襲 出國旅遊也要知所進退

文/陳佑寰律師

老人家退休後多會安排出國旅遊,開闊視野也放鬆心情,算是慰勞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的自己。出國旅行通常會與親朋好友相約一起參加旅行團,也常見熱心的里長做好里民服務揪團出國玩。然而今年(2020)正值新冠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蔓延全球之際,為確保自身及大眾的健康安全,最好還是配合政府政策多待在家裡,不要出國趴趴走。大家共體時艱,暫時拒絕再玩,日後才有繼續出遊的本錢。

全球擴散的新冠肺炎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台灣感染新冠肺炎的累積確診病例人數於3月18日達到100例的里程碑,分別為71例境外移入及29例本土病例。而於3月17日新增10例均為境外移入個案,有6人為旅行團群聚感染,以其中之案71為例,其為北部60多歲男性,3月3日至12日參加埃及團體旅遊(與案55、63同團),3月13日起陸續出現咳嗽、流鼻水、腹瀉症狀,衛生單位於3月15日安排就醫,經診斷有肺炎情形並採檢通報,於3月17日確診,為該旅行團第3名確診病例。民眾於防疫期間出國旅遊回台後發現受到新冠肺炎感染的案例頻傳,引起社會震驚與議論紛紛,有指責怎麼疫情來了還出國玩到掛,這到底是情有可原還是咎由自取,實在是見仁見智。

提醒民眾應多留意衛福部疾管署網站已公布並定期更新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所對應之國家群組。此表將國際旅遊疫情分成三個等級,由輕而重依序為一、二、三級:

第一級:注意(Watch):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

第二級:警示(Alert):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

第三級:警告(Warning):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就列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的國家,疫情指揮中心建議國人應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自第三級國家及地區入境者,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以前述案71所涉及之埃及為例,埃及本來是第一級,後來在3月15日升為第二級,3月17日再升為第三級。而川普總統吹捧再次偉大的美國自3月18日起也升高為第三級。疫情天天都在變化,第三級警告國家勢將破百,而世界衛生組織已於3月11日宣布新冠肺炎於全球大流行(pandemic),可說疫情正全球擴散,令人不寒而慄!鑒於疫情擴散加劇,疫情指揮中心進而宣布自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所有入境者入境後都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許多國家也已紛紛採取封鎖邊境及管制出入國的措施,可說是鎖國時代的來臨!

人性大考驗

在新冠肺炎蔓延期間出國旅遊的民眾可能已歷經人性的掙扎與選擇,因為考量諸多因素如:期待已久而預訂在春天出遊的假期,捨不得放棄;跟親朋好友約好一起出去玩的,不好意思臨陣脫逃;如果取消旅程,卻要被旅行社扣掉部分費用,捨不得金錢損失;而要去的國家在出發時還沒有被公告為第三級(例如前述3月3日出發的埃及團),應該沒關係吧;或是覺得只要在旅行時多加注意,應該就沒事吧!豈料,計畫趕不上變化,新冠肺炎迅速蔓延,從第一級國家回國的也會在旅遊中被感染,真是人算不如天算。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假如在國外就發病,甚至被隔離,會不會就有家歸不得?回不來了!人在異鄉,人生地不熟,會不會被放生或隔離而自生自滅?即使能就醫,語言通不通?龐大的醫療費用要如何負擔?倘若能回來,甚至獲得政府包機救援,這包機運輸的費用以及回國後面對國人的指摘,又該如何自處?如果幸運地,出國無症狀,回國才發病,但在飛機上可能已傳染給其他乘客,回台後又要檢疫、隔離、治療,身體健康蒙受損害甚或導致死亡,豈不得不償失?

以上這些不利益顯然大於出國旅遊的利益,基於利害權衡,似乎還是乖乖待在國內,「不走」為上策。但是人性難免有僥倖的心理:染病的不利益雖然巨大,但也可能不會發生,或是催眠自己覺得不會這麼倒楣,何須杞人憂天!於是就不想這麼多了,畢竟出國旅遊的小確幸感覺上比較實在。但意外終究是意料之外,等到不幸中鏢了,就悔不當初,這就是人性的考驗與悲劇!不過,向來有先見之明者少,搶當事後諸葛亮者多,只能慶幸好險那個中鏢的不是我。

參加旅行團基於不可抗力解約的退費原則

如前所述,旅客執意出國可能是不甘蒙受旅費損失。實則,民眾參加國外旅行團如果要解約,將視解約理由為何而被收取一定費用,主要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旅客與旅行社都必須要遵守。如果旅遊國家於旅行前已被公告為第三級警告國家,應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此可被認為是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成行而解約退費。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即旅客)。至於該條所謂之必要費用,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認為僅限於旅行社為本團體所支付之特定費用,如機票款、退票手續費、國外行程或飯店取消費等,至於旅行社為處理團體取消事宜所支出的行政費用(如:郵電費等),因通常難以舉證該費用是專門為特定團體所支出,故不得列為必要費用,亦不得以行政手續費、作業費等名義向旅客收取。此外,《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規定出發前旅客任意解約的處理、第15條規定出發前因客觀風險事由解約的處理。若發生退費糾紛,旅客可向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及請求協調處理。倘調處不成,後續得再向觀光局申訴處理。

面對新冠疫情來襲,交通部觀光局特於今年3月間在網站上公布《參團旅客依疫情等級——解約退費原則》

視旅遊國家疫情等級之不同,而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同的解約規定。對於旅遊國家為第一級注意國家或是無發布疫情等級地區,旅客行前任意解約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處理退費等事宜;對於旅遊國家為第二級警示國家,旅客行前因有客觀風險而解約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處理退費等事宜;對於旅遊國家為第三級警告國家,旅客行前因有不可抗力事由而解約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處理退費等事宜。

三思而後行

觀光局為配合防疫措施已宣布:自3月19日零時起至4月30日,請旅行業暫停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台觀光團體入境。此外,各級政府亦有對特定族群宣布出國禁令,而該禁令涉及到限制人民遷徙的自由是否違憲?容有多方討論的空間。非常時期,是否應採取非常手段?又應如何確保適法性?值得進一步探究。

面對新冠肺炎來勢洶洶迅速蔓延,民眾即使本來已有規劃出國旅遊行程,實應審慎考慮是否一定要出航。如果已訂約而取消旅行,其實也可視情節拿回部分之旅費。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要是堅持出國,卻染病回來,損人不利己,又若是該國突然淪陷成為重大疫區,恐怕會成為有家歸不得的異鄉人,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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