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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戶籍稅負差多少?

同樣是設籍,每種稅目規定不一,需依照法律規定檢具設籍要件,

若是認為規定可相符通用而一時不察,可能被補課更多稅甚至遭罰!

文/趙坤麟

「設立戶籍」是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中常有的必備要件,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

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地價稅,應檢具符合規定設立戶籍要件之戶口名簿影本。設立戶籍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其他設籍再依下列親屬順序計算至不超過都市土地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為止: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已成年子女)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即岳父母)之戶籍所在地。

設立戶籍符合上述設立程序,可依規定土地面積,依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特別稅率(即千分之二),否則就得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千分之十,兩者相較後可差5倍之多。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將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定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20%;超過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30%;超過200%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40%。另有減徵20%至40%規定,按全國平均之公告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時,上述規定之稅率應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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