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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後,如何認定贈與的不動產成本?

實價登錄後,對於消費者而言有利有弊,

如何權衡稅務,應要主動提出問題,

針對自身問題對症下藥,才能找到最佳節稅辦法。

文/趙坤麟

政府實施「實價登錄」後,不動產成交的價格(市價)除政府已有脈絡可循,人民擬購買自己屬意的房子時,亦可上網參考其登錄的成交價格,可避免被房仲哄抬而有受騙之嫌,這是實價登錄的好處。但政府仍偏保守,實價登錄是將一街廓為一區段記載其附近的成交價,未必就是你要購買的房子的成交價。實價登錄宣導初期,口口聲聲安慰我們誠實可欺的老百姓,政府絕不會依實價登錄來課稅,但接踵而來「財產交易所得稅」、「房稅合一」及「變革的房屋稅」,再再顯示政府以實價登錄為本,進而將立法或修法採「實價課稅」為據。

坊間常有父母為子女贈與購置不動產,或逐年依贈與免稅額為子女安排贈與資金,以便將來向父母購置不動產等規劃。

因實價登錄已有出售或買入不動產價格的依據,然父母為能節省贈與稅,申報贈與或親等買賣時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而都以時價來訂定其贈與或買賣之價格。如採參考實價登錄之價格勢必會多繳幾倍的贈與稅及印花稅與移轉登記規費等,父母都想既可依法又可節省贈與稅,何樂而不為?

最近豪宅成交價動輒7、8千萬,乃至近億或逾億元都有,父母購買都以實質市價買賣成交,但贈與給子女時卻採從低之時價申報贈與以節省贈與稅。如將來子女再出售,其主張之買入成本是時價,而非父母購買時之市價,這點受贈的父母常會有誤解,或怪罪政府何以有兩套標準?依財政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所明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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