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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稅法對策:自住房地

自住房地優惠稅率方法多,

根據自我房地狀況使用適宜合法之稅率,能省下更多荷包。

自住房地需要符合相關規範,可多觀察自家設籍狀況、房屋購買年分調整稅率,

平時多做功課就不擔心課稅問題。

文/趙坤麟

自住房地依稅法不同,土地稅法分別規定: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為21000(合乎相關人設立戶籍要件及無出租或營業即可);及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之一○%優惠稅率;與另一種「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之一○%優惠稅率。但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應設立戶籍在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才合乎規定。這三種稅賦,只要有合乎規定的戶籍設立即可,未必要有居住之事實。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這次所得稅法新增的第四條之四,與第四條之五。交易的房、地符合於下列規定者,免稅所得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超過部分皆按一○%稅率課徵: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條款規定。

依新增訂所得稅法規定,需依法符合自住房、地之戶籍設立滿六年之規定外,還得持續有居住之事實,這與其他稅法規定有別,是更為嚴格之要求。合乎自住房地需每隔六年才可再續用,也是規劃合法節稅策略之另一種方式。

實例一:李先生出售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購買三千五百萬元之自住房屋,於一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出售,售價五千萬元,改良及移轉所支付費用合計五百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四百五十萬元,李先生出售該房地所得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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