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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而無信:親人之間也要小心被盜刷信用卡

文/陳佑寰律師

信用卡是現代人常用的支付工具,一般民眾的錢包裡至少會有一張信用卡。信用卡讓人們可以先享受後付款,而消費越多更帶動商業與金融的活絡發展。信用卡固然帶來許多好處,卻也造成不少弊端,除了民眾無節制消費導致背負沉重卡債之外,信用卡被他人盜刷事件也是層出不窮。

實務上常見信用卡遺失或是遭竊而被外人盜刷,而在親人之間也會發生盜刷事件。親而無信,令人不勝唏噓。固然親人之間可能有一起辦正、附卡,或是同意讓親人使用自己信用卡的情形,但也有違法亂紀者,例如子女趁父母遠行或住院而偷拿其信用卡消費,又如夫或妻趁機盜刷對方的信用卡。等到信用卡名義人收到銀行寄來的請款帳單而東窗事發,親人之間若是要明算帳也是會撕破臉的。

養成管控信用卡的好習慣

為避免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我們平日就應養成管控信用卡的好習慣,諸如:

(一)信用卡要好好保管,常用的就放在錢包裡有秩序排放,不常用的則放在家裡隱密安全的處所。

(二)每天至少檢查一次錢包裡的信用卡是否安在,而放在其他安全處所的信用卡也要定期檢視。

(三)留意發卡銀行傳送手機簡訊或email通知信用卡的最新使用資訊。

(四)應於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欄部分簽名,並採用習慣的簽名樣式,而日後持卡消費時也應以同樣式於簽帳單上簽名。

(五)保留刷卡後的簽帳單並按發卡銀行分類管理。

(六)每個月收到信用卡帳單後,應與該相關的簽帳單核對。如有疑義,即與客服人員聯繫以理清疑點。

(七)儘量不要把信用卡借給別人用,但如果基於親誼或是日常家務消費所需而把信用卡借給親人使用,要記得確認使用範圍以及收回保管。

發現信用卡遺失或遭竊後的基本動作

民眾若能養成前述習慣如定期檢視信用卡所在,以及留意發卡銀行傳送的手機簡訊或email通知信用卡的最新使用資訊,應可及早發現信用卡遺失或遭竊情事,另應儘速採取以下兩個基本動作:

(一)立即打電話或其他方式向發卡銀行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

(二)如經銀行要求,則應於受通知3日內向警察局報案(惟如果發現信用卡是遭親人盜刷,可能會有所顧慮而選擇暫不向警察局報案)。

信用卡遭盜刷的損失由誰承擔?

向銀行掛失的好處是越早掛失越能防止信用卡遭他人盜刷。此外,原則上掛失後遭他人冒名盜刷的損失是由銀行承擔,而掛失前24小時以內被盜刷的損失也是由銀行承擔。至於掛失前24小時更早以前被盜刷的損失,客戶則需承擔新台幣3千元的自負額。以上是基本原則,但還是要留意信用卡合約書所規定的例外情事。例如他人冒用盜刷信用卡是因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此最常發生在親人之間),持卡人仍應負擔被冒用盜刷的損失。

民眾申辦信用卡時通常不會仔細閱讀信用卡合約書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惟該合約書均有規範信用卡遺失或遭竊等情形之處理方式與責任歸屬。各家銀行的信用卡合約書內容雖有不同,但均須依金管會頒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而制定。因此民眾亦可參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條的相關規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茲列出要點如下,以供參考:

(一)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不得逾新台幣2百元)。但如發卡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10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

(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三)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_元為上限(各發卡機構得自行視本身狀況約定收取不超過新台幣3千元之金額,且應明定於契約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持卡人有前述第2點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發卡機構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或持卡人      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20日仍未通知發卡機構者。
(2)持卡人違反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五)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前述第3點自負額之約定。

特約商店應確實核對簽名以避免信用卡被盜刷

很多人並未在信用卡背後簽名,殊不知如果確實簽名,可避免信用卡遭他人盜刷,因特約商店需確實核對簽帳單與信用卡上的簽名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應拒絕對方刷卡付款。

倘若他人盜刷信用卡,且其於簽帳單上的簽名與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的簽名有所不同,特約商店卻未盡核對之責,而發卡銀行竟對特約商店付款,司法實務上認為發卡銀行於上開情形不得要求持卡人償還墊款(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其理由為:持卡人依其與發卡銀行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銀行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銀行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銀行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則發卡銀行處理信用卡簽帳款之清償債務事務時,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依持卡人之指示為之。而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可視為請求代為處理事務之具體指示,若特約商店就簽帳單上之簽名是否真正,未盡核對之責,發卡銀行竟對之為付款,其所支出之費用,尚難謂係必要費用,自難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向持卡人請求償還,從而持卡人如主張信用卡係因遺失、被盜而被冒用、盜用,除發卡銀行能證明持卡人有消費行為,或就其簽名之真正,特約商店已盡核對責任外,尚不得請求持卡人償還墊款。

在信用卡的實務運作上,如持卡人消費在特定金額如新台幣3千元以下,於某些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至於在需要簽名結帳的情形,我們也會發現許多特約商店的店員其實並沒有確實檢視並核對簽帳單與信用卡上的簽名是否一致。若是因此發生他人冒名盜刷爭議,依前述判決見解以及信用卡契約書之約定,信用卡名義人並不需要對發卡銀行負責,而係由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依其所訂合約處理。

盜刷他人信用卡的法律責任

盜刷他人信用卡的人,應對被害人負擔民事侵權責任,而如果是由銀行承擔損失,則主要是由銀行出面求償。此外,盜刷者尚可能需負擔以下之刑事責任:

(一)就他人遺失之信用卡侵占者,會觸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二)竊取他人之信用卡者,會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三)盜刷他人信用卡而自商家購物或取得利益者,會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四)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署他人姓名而向特約商店行使者,會觸犯刑法第210條及第216條之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五)若是在網路購物而輸入他人的信用卡號等資料,也會構成詐欺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六)以上是針對違法取得他人真正的信用卡盜刷的情形,若是偽造、變造他人信用卡而行使者,尚會觸犯刑法第201條之1之信用卡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警方接受報案後,會要求被害人與發卡銀行協助辦案,以取得該信用卡的相關消費紀錄,再訪查特約商店以取得監視錄影資料及其他線索,以循線鎖定盜刷他人信用卡之犯嫌。通常發卡銀行會在刑事偵查程序上積極參與,一併提出告訴並要求犯嫌補償其損失。

法入不入家門?

常言道:法不入家門。親人之間若發生盜刷信用卡情事,基於人情事故,大多數情形可能還是會選擇原諒私了。由於盜刷他人信用卡者須負擔刑事責任,而如果盜刷者是親人,基於親誼之顧慮,被害人可能會考慮由自己或親人單獨或共同承擔損失,而不讓銀行承擔也不報案,以給予親人自新的機會。但若是親人盜刷金額過高或是親情早已破裂,則被害人可能還是會考慮大義滅親,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值得一提的是,實務常見夫妻在感情好時,如老公同意老婆使用老公名義的信用卡,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生變反目成仇,老公反而控訴老婆盜刷其信用卡,因此配偶應保留當初另一伴同意其使用信用卡的證據如簡訊,以免日後翻臉不認人而引起糾紛。

總而言之,親人之間,雖有情有義,也會融通資金,但對於表彰個人在社會上經濟信用的信用卡,最好還是分得清清楚楚,不要借來借去,更不能投機盜刷。否則親而無信,法入家門,不僅損害親人對外的信用,也傷及內部的感情,那就家門不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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