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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施行後 需留意哪些事項?

房地合一為修訂或增訂原有之所得稅法,將從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為免日後針對稅賦糾紛之處裡,平時就要有蒐集保存相關憑據或發票的好習慣,以便舉證與檢附,省去許多非必要之麻煩。

文/趙坤麟

房地合一並非新設置的稅制,而是自所得稅法內修訂或增訂,因全民關注也因應時勢所趨,加以財政部可能精算立法院會期將盡,立法院使它拖過下次會期之可能性不高,以免被痛罵假藉修法名義圖利建商或投機客,而就在會期結束前即時送進立法院,與其說是取巧,吾寧說是精心算計。

立法院審議會議於五月二十九日第八屆第七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即逕付二讀。再於六月四日經朝野黨團協商,對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興建並銷售者,在兩年內出售得適用二○%稅率;及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出售,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隨即於六月五日順利三讀通過,再經總統於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新增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開始課徵房地合一稅。

因為是新增所得稅,加上不動產交易金額動輒數千萬乃至以億元計,尤課徵稅基是「實際交易價格」(即實際房地交易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所得額再依房屋出售年度之年數計課:一年以內課徵四五%、一~二年課徵三五%、按二~十年課徵二○%、十年以上課徵十五%、另持有且自住持續滿六年以上,並合乎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之戶籍設籍,及交易前六年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用、執行業務用之規定者,即符合自住房地之規定,其出售可減免四百萬元之免稅優惠外,超出部分也只課一○%之稅率。自用住宅優惠每六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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