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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力爭:面對債務人欠債脫產不能手軟

文/陳佑寰律師

年關將近,誰都不想欠債,也該把債結清。人死之前,也是如此,無牽無掛,瀟灑走一回。

人老了,可能忘記誰曾經欠過自己的債,也可能因為耳根子軟,而容易把錢財借給別人,或是拿去亂投資,甚至遭到詐騙。老人要趁自己在世還知道債務人是誰時把債權順利回收,才能作為自己安度晚年的老本,也可留下豐厚的遺產給後代。否則一旦過世之後,後代也搞不清楚到底是誰欠債或是欠多少錢,就變成永遠追不回的呆帳。然而,追債時最怕遇到債務人脫產,名下變得清潔溜溜,債權人即使打贏官司也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那就不了了之了!

除了個人因素之外,大環境的變化也會造成債權回收的困難。當前國際政經局勢詭譎多變,中美貿易戰與英國脫歐影響深遠,而中國企業違約潮恐成為世界經濟最大威脅,2008年的金融海嘯亦可能歷史重演,各國連動受到影響,台灣也不例外。事業經營不善者有的會使出擺爛的奧步,倒債、倒閉甚至惡意脫產。因此,不論是老年人或是一般的債權人都要防範債務人使出金蟬脫殼的脫產大絕招,不容輕忽!

假扣押的基本動作

債權人要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民事勝訴判決,但需要歷經數審程序,實在是勞民傷財又耗時。等到勝訴確定後,債務人可能早已脫產完畢,勝訴判決書就只能當成獎狀,聊備一格。不過法律上提供另一個簡便的方式也就是「假扣押」,讓債權人可以先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存款及不動產,以免債務人迅速脫產。所謂的「假」是指暫時的意思,其實一點都不假,可以儘速發揮財產扣押的實際效果。

債權人於債務人有脫產徵兆時,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資產。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法院假扣押。至於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只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

不過另須注意,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約當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做擔保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債權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財務負擔。惟若債權人事先已預作防範而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或設定不動產抵押,則日後需要扣押及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即可迅速且低廉地進行,因其執行不須額外提供擔保金。

刑事追訴也有助於討債

債權人固然可提起民事訴訟以求將債務人脫去之財產回復原狀,然而民事訴訟程序冗長且耗時,該財產可能早已又轉出去給善意第三人而難追回。即使能追回,該財產並非起訴之債權人所獨享,而是由債務人之全體債權人依債權比例來分配,猶如禿鷹分食腐屍,所剩可能無幾。相對於民事訴訟經常是勞民傷財且緩不濟急,刑事追訴及處罰則因可能會剝奪人的自由而有坐牢被關的恐懼,比較有震懾的效果,這是人性使然,特別是有錢人與上流人最怕被關,即使是短期拘留或羈押也受不了。債權人得以債務人涉犯刑事犯罪如詐欺、背信、侵占等而提出刑事告訴,又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亦構成損害債權罪。基上,債權人為回收債權,除聲請假扣押及進行民事救濟程序之外,另可藉由提起刑事追訴已促使債務人上談判桌,謀求債務解決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可為證據或得沒收,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足見刑事扣押具有相當的效力,可作為債權人對抗債務人脫產的法律武器。此外,就銀行帳戶之保全,亦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請求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而通報銀行將涉案人之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暫停該帳戶之全部交易功能,更為快速確實。

追究公司股東責任

如果債務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原則上只能追究公司的責任,而不能追究股東的責任。惟公司的制度設計亦可能在實務運作上遭濫用而作為脫產的方式,也就是把公司的資產透過交易或減資方式移給股東,減少公司的責任財產。以遠東航空為例,曾經重整成功浴火鳳凰的遠航竟於2019年12月12日突然宣布將停業,負責人還對外公布遺書指稱受到投資詐騙,引發社會爭議。據報載,遠航向合作金庫貸款的22億元被挪移到遠航的唯一股東樺壹公司。遠航曾因此舉遭民航局處罰,遠航則辯稱該貸款是為清償關係集團公司於遠航重整期間之墊付款,惟經法院調查發現遠航財報註記表明該金流係為避免遠航債權人及訴訟對象對其營運資金執行強制執行暨保全營運資金運用順暢,故將營運資金委託樺壹公司代為保管並簽訂契約且設有利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56號行政判決)。也因此外界質疑遠航的財報不實以及遭脫產甚至掏空的情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如果債務人將其資產移轉至其背後之股東而脫產,則債權人得以「揭穿公司面紗理論」亦即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之規定,起訴要求債務人之股東一併負責。在著名的RCA一案,許多因RCA汙染事件而蒙受身體與精神重大損害的老人們挺身而出爭取自己的權益。最高法院即認為RCA在台公司背後之控制股東實質掏空RCA公司而有惡意脫產以規避債務情事,故就RCA之汙染責任亦應負責,該案之判決書指出:「按法人格獨立原則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固為現代公司法制發展之基石。惟公司股東倘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利用公司型態迴避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造成社會經濟失序或其他侵害債權人等顯不公平情形時,公司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即有加以調整之必要」(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267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追債到底

若是債務人已完成脫產,債權人可視情形提出下列民事訴訟:

(一)如果債務人是以假交易的方式來脫產,債權人可主張該脫產是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參見民法第87條),故該財產仍應歸屬於債務人。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起代位訴訟(參見民法第242條)以債務人名義並援引民法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參見民法第767條)或不當得利請求權(參見民法第179條)向受讓人請求返還該財產之占有予債務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二)如果債務人係以真實之交易如買賣或贈與之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第三人以達脫產之目的,債權人得以該移轉行為有害及債權為由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參見民法第244條),使得該財產仍歸屬於債務人,另一併提起代位訴訟請求返還該財產。

(三)如果債務人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以避免被強制執行,則債權人得起訴聲請法院撤銷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之信託行為(參見信託法第6條),使得該財產仍歸屬於債務人,另一併提起代位訴訟請求返還該財產。

惟須注意債權人固然可提起前述訴訟以求將債務人脫去之財產回復原狀,然而民事訴訟程序冗長且耗時,該財產可能早已又轉出去給善意第三人而難追回。即使能追回,該財產並非起訴之債權人所獨享,而是由債務人之全體債權人依債權比例來分配,所剩可能無幾,此更凸顯及早保全扣押債務人財產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亦應注意得將被繼承人不能回收的債權剔除於遺產總額。

綜上,老人走向遲暮之年,雖然人老力衰,但為了給自己一個好過的晚年且留下豐厚的遺產,也應據法力爭積極回收債權,不容債務人狡詐脫產而兩手空空。老人若是生前不了結別人所欠的債,死後可能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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