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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找補需謹慎 小心涉及贈與稅問題

一般而言,遺產分割不會被課贈與稅,但是辦理遺產繼承後因故需重新分配,

或協議由繼承不動產者補貼價金給其他繼承人,就有可能涉及贈與稅的問題,不可不慎。

文/趙坤麟

根據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向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如果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辦理,繼承人間無論依應繼分繼承,或經遺產協議分配,其差額均與贈與無關,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不論繼承人之間如何分割遺產,以及所分配的遺產多寡,都不課徵贈與稅。

但如果在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中有人認為遺產分配方式欠缺公允,繼承人們經過協議,願意將已繼承的遺產以贈與方式重新分配,這就涉有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超過部分應被核課贈與稅。

因為辦妥繼承登記後,財產已轉移至繼承人名下,不再屬於遺產範疇,如果要將這份財產贈與給別人,自然應該依法課贈與稅。所以在辦理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之間應協議如何妥善分配遺產,以免有人反悔需要重新分配,導致被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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