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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專屬:長輩過世後不能繼承的東西

文/陳佑寰律師

父母過世後,常見子女為了爭遺產而撕破臉,但也有不想背負債務而拋棄繼承的。實務上容易忽略其實還有根本就不能繼承的東西,那就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

甚麼可以繼承?甚麼不能繼承?

我們都知道,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例如: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權利,以及借款、保證、欠稅等債務。惟如果繼承之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除主張限定繼承而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外,亦得拋棄繼承。

不過,我們常常忽略另一個繼承的法理,也就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得繼承(參見民法第1148條規定)。這些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得繼承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與身分權及人格權有關(如親屬間之扶養請求權、身體受傷害之慰撫金、著作人格權等),而如果是以特別信任關係為前提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委任、雇傭等),也不得繼承。以下特別舉慰撫金請求權為例,說明一身專屬權利不能繼承的情形。

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
個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是人格權或是身分權受到侵害,除了可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還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用來撫慰被害人受傷的心靈。但若是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慰撫金請求權,尚未起訴或經加害人以契約承諾者,則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因其還沒有轉化成金錢給付的財產性質,仍具有一身專屬性,故被害人之繼承人仍不能繼承已發生之慰撫金請求權。

這類的慰撫金請求權發生的原因與人格權或身分權受到侵害有關,例如: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二)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三)依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民法第977條)。

(四)無法定事由而違反婚約者,無過失之受害人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民法第979條)。

(五)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且無過失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民法第999條)。

(六)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且無過失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056條)。
因此,若被繼承人因身分權或人格權受侵害而對第三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者,其家屬宜促使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對加害人提起訴訟,這樣該慰撫金請求權才能繼承,繼承人方能依法承受訴訟並繼續行使權利。否則若無法繼承慰撫金請求權,加害人就可脫免賠償責任,更別說發揮撫慰人心的功能了!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

固然一身專屬性的權利與義務不能繼承,子女作為一個人格的主體,其實也很難繼承父母的人生劇情,同樣的人生不會由後人繼承而重新上演一遍。

父母含辛茹苦拉拔子女長大成人,當父母的人生走向遲暮之年,血濃於水的親人終須一別。雖然天下終究還是有不是的父母,但相信大多數父母都留下許多美好的故事典型,堪為子女學習緬懷。而子女對過世父母的思念,正如同黑夜來臨時,仰望天上的明亮星辰,彷彿每一顆星星,都訴說不同的家族傳奇。子女即使無法繼承父母的故事典型,仍應好好活出新的人生風貌,讓父母在天之靈獲得撫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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